從事個人資料保護工作一段時間了,最常被詢問的是ISO 27001做好,不就等於把個資保護好了嗎? 其實差異還蠻大的!!不論是在法源依據、認證組織與施行方式等全都不同,更重要的是法遵的問題。
先說明一下,以現行中華民國的法律而言,假如資訊安全沒有做好,公司也不是「資通安全法」中所定義的機關組織,那最多就是洩漏了營業祕密。公司不會因為洩漏了營業祕密而犯法或是處以行政罰鍰。
但是公司在個資保護不周全,導致個資外洩,不論洩漏的是公司的員工個資或是客戶的個資,那就犯了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每筆最低500元、最高20000元的處罰。就以電商舉例,今天若事實認定為會員的資料庫外洩10,000筆,那最高可以處以新台幣2億元(嚇!!)。
接下來我來分析,為何做好了資訊安全不等於做好個資安全,用更實際的方式做比較。 標的物不同 在資訊安全面向,保護的主要是資訊設備內所擁有的資料,不論採用何種制度,重點都是在於用什麼方式去保護資訊資料。
而個資安全面向,保護的主要是個人資料,只要是可以被直接或間接與「人」相連結的,都可以被稱為個資。個資法第二條有詳細定義「個人資料」: